轉按與供樓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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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財政年度完結,差不多又到了報稅的日子。近年轉按盛行,不少業主轉按之後,到了報稅之時,也會面對不知如何申報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問題。究竟轉按之後,是否仍可以申請供樓扣稅?

坊間說的供樓扣稅,正式名稱是「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最初推出時,可申請供樓利息扣除的上限是10個報稅年度,之後延至15個年度;而由2017至18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可申請供樓利息扣除的年期由15個課稅年度再延長至20個課稅年度(毋須連續),而扣除上限是10萬元。一如其名,主要的申請限制是,有關物業是報稅人的居所(因此樓花按揭的利息支出不合扣除資格)、該年度有按息支出(正規高成數按揭的整筆利息支出,亦可扣稅)。

 

如果借款人置業時申請按揭,之後按揭戶口維持在同一銀行,申請供樓利息扣稅時,只需按銀行發出的年結,在報稅時填上有關利息支出即可。但近年轉按盛行,而且業主基於不同的理由,有時會在轉按時順便加按。報稅時便要注意一下。

由於「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條件之一是,「有關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的有關貸款,是用以購買該住宅」。加按套現所得的貸款如用作投資或裝修等,其產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可扣稅的,但等同於原有按揭結餘的利息支出,仍可申請扣稅。

舉例而言,如果舊有按揭尚欠本金200萬元,轉按後借款維持於200萬元,全部的利息支出都可申請扣稅。不過,如果轉按後借款額增至300萬元,當中便只有200萬元產生的利息支出,仍可申請扣稅了。

原文刊於信報網站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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