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按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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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保險業監理處致函兩家有提供按揭保險的私人保險公司,表示關注其業務模式。此種關注由業外人士看來,可能完全摸不著頭腦,但卻有其必要。

參考維基百科,所謂保險,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通俗地講,保險就是「一人有難,大家平攤」, 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近代保險的發展,由海運需求而來:幾世紀前海運是高風險商業活動,可能因天災、海盜等因素,令船主血本無歸。

有了保險,便可在損失出現時作出一定彌補。但保險也有其本身的風險問題,當「有難」的是大多數人時,保險公司的兌保能力便會受到考驗。不過,正常情況下,總不會全部船一起有事,一起索償吧?

說回按揭保險,整個概念是:當借款人斷供時,如銀行收回單位拍賣仍資不抵債,便由保險公司賠償予銀行。有了按保,一方面銀行可提供較高成數按揭,另一方面也不必擔心借款人借款太多,一旦無力償還,銀行出現壞帳的情況。

但此處有一個盲點:與航運、醫療、危疾等保險等不同,上述保險保障的類別,較少機會出現大量投保人同時索償的情況,正常情況下,損失(及由之而來的索償)是分時出現的。

一般情況下,按揭斷供是個人問題,例如失業、收入下跌,索償也是分時出現的。但樓價涉及周期因素,當經濟危機發生,往往會出現整個樓市出現價格下 跌、失業率暴升的情況。例如1997年至2003年,樓價下跌7成,失業率由2%升至8%。此種情況下,便可能會出現大量業主斷供,銀行收回物業資不抵 債,集體向保險公司索償(Collective Claims)的問題。

可以說,按揭保險設計中,有一個本質問題—索償有較大機會集中出現。尤有甚者,此類產品在理論上有第三方風險(Counterparty Risk),即提供保險者本身有可能欠缺賠償能力。更大的問題是,提供保險的公司可接受多少按揭保險合約,視乎有關公司的信貸評級(Credit Rating)。信貸評級的高低,則取決於保險公司的資本規模及財政狀况。

問題的關鍵是時間。當承保時,保險公司實力必定雄厚,其信貸評級亦自然高企,有能力對違約斷供的按揭,向銀行賠償。而一旦經濟危機出現,保險公司出現信貸評級下跌之時,亦可能正處於樓價回落、失業率上升的周期,令第三方風險進一步上升。

據報,現時保監處對私人保險公司的主要關注,是保險公司任由合作銀行自行根據保險公司要求批核按保申請(Delegated Underwriting Authority,DUA);此種安排背後有一定的Moral Hazard,即道德風險—保險批核者本身便是保險的受益人,角色上有潛在的衝突。

基於按保制度有上述風險,當局對保險公司的按保業務多加關注,是合理且負責任的態度。但長遠而言,即使保險公司改取雙軌批核,原則上可避免道德風險 的問題,但按保本身的集體索償風險、第三方兌保風險,仍然存在。當局及社會應該尋找按保之外的其他較低風險的高成數按揭替代方案。

 

原文刊於信報網站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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